文╱蕭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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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要在台灣社會談論或主張動物權利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究其根本原因,這並不在於我們從表面上所說的「台灣人缺乏對於動物的關懷」而已,而更是因為社會大眾對於「權利」的認識其實是相當地有限的。是的,從歷來種種社會現象裡、我們能夠知道,台灣民眾對於人類的權利的認識常常都是殘缺而扭曲的,人們常常踐踏與侵害他人的權利而不自知、又或者以為理所當然,於是,又遑論動物的權利呢?
當然,這種毛病並非只是台灣人所獨有的,因為就連許多外國知名自然科學家與民眾都也會犯上這種毛病,以致於他們常常是太過輕易地把「權利」當成口頭禪而與「動物」連結起來。甚至還有很多人也會誤將主張功利主義的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與「動物權利」連結起來,逼得Singer本人還得為此做出澄清:「〔說〕動物解放的是建基於權利──特別是建基於那拓展到動物身上的權利……這完全不是我的立場。我之所以很少談論權利,是因為權利對我的主張來說並不重要。我的主張是建基於平等原則,……我的基本道德立場是功利主義的。我在《動物解放》裡很少使用權利這個詞,我也能夠非常輕易地完全不使用這個詞」(Singer, 1978:122)。
但即便如此,仍舊有許多人是隨著自己意思地去使用「權利」這個詞彙,而無視於它在思想與歷史脈絡裡的特定且嚴肅的意義。或許與此相關的是,在台灣民眾的日常生活裡,「權利」一詞其實也是缺乏其在思想與歷史脈絡裡的、特定且嚴肅的意義的,以致於一個人兀自嚷嚷著他有什麼樣的權利也就常常是不被重視的,甚至,連一大群人聚集起來要捍衛自己的生存權利也常常是遭人蔑視的。在台灣,「權利」似乎總得要等到那發生衝突的雙方進入到了對一般人來說十分陌生的法庭,才較有機會顯露其巨大的威力──但也不總是能夠如願。
真確地說,「權利」在台灣社會裡常常是任人踐踏的,例如,那位階較低的「集會遊行法」在實踐上就常常能夠高過「憲法」所保障的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等等基本的人類權利,而迄今無解。此外,那屢屢被啟動的土地徵收與某某園區的開發,也常常都無視於那些權利將直接間接地受到侵害的人們。這樣,哪怕中科三期曾一度獲得停工的裁定,但冗長的法律程序與無視爭議的施工營運都仍持續地威脅著人與人們所賴以生存的土地。
主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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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屢屢以「人權立國」口號做為自我標榜的幼稚國家來說,上述的現象常常是讓真正關心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民眾的人們感到灰心悲憤的。而以此來思考在台灣這樣的環境裡討論或支持動物權利,它能提供給我們什麼樣的反省呢?動物權利運動能因為意識到了這處境實在非常惡劣艱難而像「吳敦義的白海豚」那樣轉彎嗎?
不,我們或許都要肯定,實踐道德的困難不應該是我們放棄道德的理由,只是我們總得要面對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即是我們如何能夠相信自己所主張的道德真是「道德的」?換言之,我們要問:動物真的能夠擁有權利嗎?主張動物權利合理嗎?若此答案為肯定的,那麼即便處境惡劣,我們仍要效法百年前爭取人權的偉大心靈那樣奮力拼搏;但是,倘若此答案為否定的,那麼我們就應當要為保護動物尋找別的出路。
主張動物權利無可避免地要面對「權利」之根據的問題,並且這權利之根據最好是能夠和人類權利一體適用的;換言之,動物權利的根據最好也是人類權利之根據。而這從一種實踐的效果來說,前者將能夠因為後者已經得到了這世界普遍的肯定而順利成章地坐穩其位置、得到尊重與保護──簡言之即是有種搭便車的效果。相反的,倘若兩者的根據不同,那麼除了前者得辛苦地自行建立自身的權威外,它還可能要面對這兩種根據是否衝突的問題。
那麼,這共同的根據究竟是什麼呢?主張動物權利的倫理學家Tom Regan在其論證過程中,看似非常好心地為我們指出了哲學家Immanuel Kant想法的不足,即Regan認為,若像Kant那樣將得以擁有權利的無上價值建基在實踐道德的理性與自由上面,那麼這將會排除某些還不具有、或缺乏這種理性與自由的人類(Regan, 200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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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前者便試著提出一個更好的根據,而這根據主張,凡是「擁有信念與欲望、感知、記憶與未來感──包括其自身的未來;包含著感覺快樂與痛苦的情感生活;偏好利益與福祉利益;有發動追求其欲望和目標的行動的能力;在時間中的心理上的同一性;一種個體的福祉──他╱牠們的經驗的生命〔會有〕之於他╱牠們的好或壞的進展;邏輯上獨立於其對他者的效益與邏輯上獨立於其存在〔是〕作為任何他者的利益」(243)的存有,其便擁有一種崇高價值。而Regan是將上述的這一串得以擁有崇高價值的條件,稱為「生命─主體」(subject-of-a-life)標準。
非常剛好的,我們會發現,這「生命─主體」標準除了能夠將那些──原本不被Kant想法所包含的──嬰孩、智能障礙者與缺乏正常精神能力的老人給涵括進來、肯定他們擁有崇高價值之外,它其實還能將許許多多的非人類動物包含進來。換言之,在Regan自己構畫的劇本裡,他不但解決了Kant的難題,他還順便解決了動物權利的根據為何的問題。
為什麼是「生命─主體」標準?
但其實無需學習過倫理學、人們就能夠對此提出疑問:為什麼合乎Regan所列出的「生命─主體」標準,就能夠擁有一種崇高價值並進而擁有權利呢?換句話說,Regan究竟是憑著什麼來決定人類與動物權利是建基於「生命─主體」標準──而不是另一些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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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從歷史的脈絡來思想Regan所提出的標準或許是有趣的,因為就在他發表其動物權利主張的兩百多年前,美國的開國之父們之所以能夠合理地脫離那無論在血緣與文化上都總有著撇不清的關係的英國的權利依據,它可不是按著Regan設想的「生命─主體」標準所得出的,而是在《獨立宣言》裡明明地寫著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對此,即便有許多人一看到「被造」與「創造主」就會不自覺地皺起眉頭,但這也無法減損美國獨立的事實以及其重要意義。而另一位倫理學家Carl Cohen對Regan主張所進行的批評也是從類似的角度發出的,即是:其實許多人之所以會承認人能夠擁有權利,他們所依據的並不是Regan的「生命─主體」標準,而是一種奠基在基督信仰之上的、對人類價值的理解(Cohen, Regan, 2001:32-33)。這樣,為什麼Regan能夠擅自變更這種理解、而說自己的標準才是權利的根據呢?或換言之,Regan企圖搭上的、那已然在世界各地獲得相當程度認同的人類權利的便車,它其實並不是按著Regan的理論而在近代獲得良好運作的,但為什麼Regan能夠偷偷置換那作為核心的依據,然後欲借力使力地來論證動物權利呢?
甚至我們可以更基進地質疑:人類權利能夠按照著Regan的「生命─主體」標準而被建立起來嗎?為什麼擁有信念與欲望、感知、記憶、未來感以及種種利益就能夠擁有權利呢?這究竟是憑什麼說的呢?我若不理會它可不可以呢?唉,事實上這種更進一步的探問正是現代許多口口聲聲主張人權的人們心裡未被觸及或刻意避開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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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究竟那些反對死刑的人所念茲在茲的、一種絕對不可侵犯的生命權的根據是什麼呢?人類究竟憑著什麼而能夠擁有這種權利呢?對此,說「對一個不相信有上帝這樣絕對者的社會,我們很難以絕對的理由為死刑的合理性辯護;不過,一樣地,我相信也沒有人能以什麼絕對的理由反對死刑」(柯志明, 2010:32)應是真確的,而或許Tom Regan之所以比這些搭便車者更突出一些的原因,即在於他嘗試著去擬出一種不需要上帝的權利根據。但我們能被他的論證說服嗎?
這樣,為動物爭取權利的旅程在相當程度上是註定要觸礁擱淺的,因為光是要人們相信上帝、從基督信仰的角度來思想這個問題都這麼困難了,更何況要選擇去相信那「生命─主體」標準並遵循其延伸出來的道德意義呢?──唉,說實在的,我們若願意接受它其實也常常是因為我們早就肯定了人類權利在先,或者說,我們是肯定人類有一種崇高的價值在先,但其實這就不是從Regan的標準得到依據、而反倒是為其背書了。
這樣,在某個意義上,大眾對於權利的談論很可能就會退回到某種膚淺而帶著相對主義意味的「反正我就是這麼認為」的一廂情願裡了;也就是說,「在這樣的社會裡,沒有什麼事是絕對不可行的,也沒有什麼|事是絕對要去行的。至此,我們只能按大多數人的共識行事,共識就是行為的標準,是唯一合理的理由」。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要問:共識合理嗎?若未必合理,那麼『理』當在何處?」(柯志明, 2010:32-33)。換言之,倘若我們的道德關懷與呼籲並不只是在享受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氛圍,那麼我們就應當努力地去探求那道理以及其憑據。
權利之間的衝突
但難道我們就因此而不覺得這些愛護動物的心意、其情可憫嗎?當然不是,只是當我們僅僅將眼光放在「權利」上頭時,我們的確容易遭遇許多困難。事實上,人權與動物權的衝突便是困難之一,我們或許知道「動物權利」運動的背景是要起而反抗那些不合理地傷害動物的作為以及會認可此類作為的思維,或用柯志明的話來說,「權利」這種說法常常是出現在衝突的情境裡的;即常常是在雙方互相衝突而離開了一種愛的關係的時候,這才會冒出權利的語言來(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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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當擁護動物權利的一方與擁護自身利益的人類一方相互衝突時,後者不也能以人權作為抵擋嗎?(註2)後者不也能堅持護衛自身的權利而不願意犧牲退讓嗎?權利在現代或許是一個有用的、可以藉以護衛權利擁有者的概念,但它不也可能成為阻隔彼此的高牆而讓雙方繼續處於衝突狀態中嗎?
老實說,我們常常不覺於對權利的執著所可能造成的反效果,而這種不覺或許常常是因為自我中心的人性使然。對此,或許引用《聖經》裡的兩種教訓為例,可以幫助我們察覺到前述的這種問題──又或者只是使我們惱怒。
首先,上帝在藉著摩西所頒佈的律法裡,做出了「豁免年」的規定,即稱:「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你要謹慎,不可心裡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甚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申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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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我們能平心靜氣地來閱讀這項規定,那麼或許我們真要佩服這頒佈律法者對於人性的洞察,但這話聽在那堅持自身權利的人們的耳裡,若不刺耳、不也將被嗤之以鼻嗎?因為,追討那被借貸的金錢豈不是我的權利嗎?而要求豁免不也正侵害了我的權利嗎?怎麼我捍衛自己的權利還有罪責呢?唉,或許在這裡我們就能夠看出,我們對自己的鄰舍與弟兄都是如此了,更何況是對那些非我族類的動物呢?
此外可引為例的《聖經》裡的另一個教訓是:「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主權在丈夫;同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主權在妻子。」(林前7:4)。但若以之對照現代興盛的個人主義,這或許同樣又是難解且過分的要求了!因為妻子會抱怨:怎麼我的主權不為我所擁有、反倒在丈夫身上呢?而丈夫的抱怨亦然:我要怎麼使用我的身體,不總得按照我所認為對的方式來行嗎?怎麼這主權不在我,反倒在妻子身上呢?
說真的,倘若我們不說得如此極端,那麼在這現代,即便是看似互相喜歡的兩人,他們仍可能都會堅持要保留一些「個人空間」──值得注意的是,這所謂的「個人空間」常常不是來自因愛而生的自由,反倒是個人權利的宣告,其根本意思是說:在生活裡有某些部分「你不可以管我」,我在某種程度上總是保有一種「我想怎樣支配就怎樣支配」的自由,對方既不可干涉,而我也絕對有權保有。啊,像這樣的情況是多麼容易在那表面看似甜蜜的愛情裡出現呢?這豈不是我們非常容易有的反應、並且也為許多教導人們該如何「經營」愛情的膚淺電視節目所肯定嗎?
這裡列舉的兩種教訓──除了激怒那些視固守權利為理所當然的人們──能夠告訴我們什麼呢?事實上這兩種教訓都是愛的教訓,它所教導的愛是要我們甘願放棄自身的權利。事實上,救濟窮人弱者豈不是比捍衛自身財產權更加美善的事嗎?夫妻不分你我地相互扶持、雙方樂於為對方犧牲,這不也是比捍衛個人權利更加美善的事嗎?
對此,一個願意反省深思且曾接受過別人愛的恩惠、或自身就曾經無私地愛過的人,他應當比一般人更能夠了解這是什麼意思,即他所曾經接受或付出的愛,其實都是超越了對自身權利的主張的。因為有這樣的愛,所以一個人即便自己生活得十分辛苦、被重重的物質與精神壓力所拖累,但他仍舊願意犧牲自己改善這負面狀態的機會(這本是他的權利),從而為他人付出、去成就他人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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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狀態下的父母其實是我們學習到這種超越權利之愛的最佳對象,因為他們賴以養育家庭的工作內容常常未必是他們樂於承擔的,但他們之所以樂於承擔卻是因為對家人的愛。這樣的父母不但常常是付出多過於其所能從子女那裏得到的益處,他們還常常得因著愛而犧牲所謂的「個人空間」,以致於最終看似「沒有自我」──但這在現代卻成了個負面的形容。其實,誰不知道,若兩個人結婚而選擇成為頂客族豈不最舒適愉快而沒有負擔呢?夫妻賺的錢能夠完全地由兩人支配享受,在這不景氣的年頭豈不令人羨慕呢?
但偏偏愛讓人願意付出更多,甚至是付出一切,這在許多做了見證的家庭是如此,在許多為了廣大且毫無血緣關係的人們而犧牲奉獻生命的偉大心靈身上也是如此。
只是,這種愛在這個世界並不令人羨慕。舉例來說,受台灣文化薰陶的父母普遍都不願意讓自己長年拉拔「投資」長大的兒女去做那些犧牲奉獻、服務別人的工作,而就算有,也很可能是因為那樣的資歷能夠為升學加分。而與此相關的一個可笑事實是,許多人之所以努力要成為公務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教師)就常常不是基於一種想要服務社會大眾、為大眾貢獻心力的動機,而往往是因為追求穩定薪水的緣故;然後,社會大眾也習於抱怨許多公僕實在態度差勁、惡劣,但卻渾然不覺這問題乃是從根爛起的。
這樣,根據真實的現象,其實我們不應該說台灣人不懂人類的權利,不,台灣人其實很懂,只是我們懂的往往就只是「與我有關的」權利,至於人權概念所欲彰顯的那種、對於他者權利的尊重的道德意義,就常常是被我們有意無意地丟在一邊的了。換言之,那被我們所認識的往往是「個人權利」而非「普世人權」,這真是對人權的最悲哀的一種認識。
而這種態度其實也反映在台灣的「跳樓拍賣」文化裡,這文化根本來說是一種認為「別人的損失就是我的快樂」的詭異心態,因為人們不但不會為那生活面臨困難而無奈選擇損失自身利益的人感到同情憂傷,他們反倒會因為能夠從中獲利而熱血沸騰!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它竟然也被進一步地扭曲成一種刺激消費的廣告噱頭。說實在的,倘若我們到了哪個國家,它的社會竟然習於以燒炭大拍賣、割腕大拍賣作為廣告,我們豈不會覺得這是一個非常恐怖的國家嗎?就此看來,即便連人與人之間都是如此了,我們還如何能夠對動物權利的實踐抱持樂觀呢?
更根本的虧缺
總而言之,當「權利」被自我中心的人所主張時,它常常就只是淪為展現自我中心的工具罷了。而當兩個自我中心的人都主張權利時,權利就成為雙方互相爭鬥的工具。然而,我們在這裡就要看到一個令人憂心的問題,即那無力主張自身權利的動物、要如何能夠有巨大的力量與聰明,來向那些覬覦牠們所能提供的利益、或長期踐踏漠視牠們的人類來爭鬥呢?唉,基本上這真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以致於這動物權利就必須得仰賴「國家」用其堅定的意志與強大的公權力來捍衛(註3)。
■ 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群。Photo by 2thin2swim on Flick.com(CC:by)
然而這種判斷或許就將情況回歸到先前所提過的問題上:動物權利能夠得到社會大眾的承認嗎?動物擁有權利是合理的嗎?並且我們也可以循著之前的討論問:只是權利足夠嗎?為什麼人類權利看似普及,但相互侵犯踐踏以及只顧自己而苛待他者的情況仍不斷發生呢?會不會我們的世界在根本上其實欠缺的是一種比權利更高的愛呢?
是什麼樣的愛能夠讓我們願意無視自己而為許許多多的弱者付出?或更具體地說,是什麼樣的愛能夠讓我們願意無視自身只有短短數十年的生命,而願意將這其實短得不能再短的生命貢獻給他者、為他者的公義與美好奮鬥?簡單的道德要求能夠支持這樣的愛嗎?這樣的愛難道不需要一種更完整的世界觀來解釋與支持嗎?──就這個意義上來看,無論是《世界人權宣言》或《世界動物權利宣言》都是過於簡略的了。
但其實我們還可以更進一步地挑剔,就算有這麼一套世界觀──它或許是用文字或言語構成──它也可能是過於抽象而不足以支持這樣的愛的,因為我們總是需要在自己真實的生命裡真實地體驗到一種足以支持這樣的愛的力量╱道理;換言之,那力量╱道理必定是又真又活的。事實上,我們或許可以說,沒有什麼環保論述能比這更貼近現實的了,它比起那種粗糙地強調身體實作的「做!就對了」的沾沾自喜,前者其實是更深刻踏實而貼近人們的經驗的。換言之,那種鼓勵人們動動手腳、親身體驗的身體實作是不足以提供我們上述問題的解答的;或更根本地說,它其實不足以作為支持這樣的愛的力量。
事實上許多身體實作常常就只是一種短期嘉年華式的、能夠短暫地為投入其中的人們博得滿滿的成就感與踏實感的活動,對此我們其實很可以問:這種心情究竟能夠持續多久呢?有多少曾經參與其中的人到了後來就只是把它當成一張獎狀掛在牆上,不時地緬懷暗爽但卻再也不會奉獻投入呢?又或者,就算一個人憑著高超的毅力、耗費大半輩子投入保護自然的身體實作,但他總是禁不起那終極的探問的:「究竟你這麼做是為什麼呢?」。對此,說「不為什麼」往往只是自欺欺人。並且按著社會脈絡,那「不為什麼」常常只是用來掩蓋「為我自己」──為自己的名聲、功德、以及福報──的偽裝。這樣,那些看似十分有愛的行動其實也就是一種自我中心的工具而不是真的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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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這愛究竟如何可能呢?無需舉例我們就能知道,付出愛常常得承受損失、誤解、冷漠、嘲笑、造謠、攻擊、背叛、孤獨。所以啦,今日的我們才會習慣說:作一個竭盡心力付出愛的人實在是太傻了!「我們應該先學會愛自己、應該多愛自己一點!」不是嗎?
結語
不分人類與非人類動物,至此,我們所要面對的根本倫理問題其實就不是關乎「權利」、而是關乎「愛」的問題了。會誤以為愛就像水龍頭那樣一轉就能源源不絕地湧出的人,若不是無知於自身擁有特別的恩賜,不然就是愛得還不夠廣、不夠深。與此相關的是,思考非人類動物是否應當成為我們道德地對待的對象,在這裡就成為了一個饒富意義的深刻詰問,因為要愛牠們──而非獨獨只愛一兩種──其實比起愛人是更困難的,愛牠們正要求著一種更廣更深的愛,但永遠值得我們仔細思索的是,這種愛究竟要從何而來呢?
註1:像這樣的表達屢屢在柯志明老師的公開演講與授課時提出,包括2007年的《基督教要義》讀書會以及2011年方濟電影院活動裡有關動物權利的討論。
註2:有趣的是,Tom Regan在思想該如何解決人與動物之間的權利衝突時,他就提出了一種「特殊考慮」,這種特殊考慮可以允許我們在面對要麼自己所愛之人要受到傷害、要麼是陌生人要受到傷害時,選擇保護前者而使後者受到傷害(2004:315-316)。但衡諸現實,誰比較容易會是我們所愛的對象呢?是人、還是動物呢?
註3:這裡的討論參考了2007年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環境正義論」課程、關於在某個意義上是「無主」的土地究竟該如何得到保護的討論,以及柯志明老師在4月12日方濟電影院活動裡的發言。
引用文獻
Cohen, Carl、Regan, Tom,2001,《The animal rights debate》,M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Regan, Tom,2004[第2版],《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inger, Peter,1978,〈The parable of the fox and the unliberated animals〉,《Ethics》,第88卷,第2期,頁119-125。
柯志明,2010,〈死刑不合理嗎?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獨者 臺灣基督徒思想論刊》,第19期,頁23-33。
Bravo! Good artcle with beautiful pho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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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Bravo! Good article with beautiful photos!
文章看到最後,感覺搭配Beatles的經典名曲《All you need is love》也頗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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