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搶救地球?請先救救人類!

文╱夏石
圖╱Frits Ahlefeldt(CC: by)

「搶救地球」?在法國攝影大師Yann Arthus-Bertrand的眼睛裡,我倒覺得該被搶救的是人。人類,在宇宙中年輕的地球裡,是自然史長河的新生,如此渺小卻又如此龐大,如此獨立卻又如此倚賴,如此軟弱卻又如此倨傲,沒有比人更遠離自然,卻也沒有比人更仰仗自然,當代的環境危機,就像一個不可一世的毛頭小子,闖下了自己也無法收拾的大禍,甚至就要搗毀自己的立足之地,卻仍不自知。

「家園」,會是一個更適切的圖像,眾生相互依存,各司其職,沒有多餘或有害,我們都生存在一個名為關係的網之中,彼此連結,同樣從自然的孕育而來,同樣歸屬地土的安慰,只不過,在這一幅幅傾圯朽敗,人應該怎麼辦?

自農業出現以來,人類漸漸跳脫自然的限制,一步步構築起自己的文化,我們無法離群索居,從一出生就在文化當中探索意義,而文化所倚靠的自然,也在文化當中被人認識。看似客觀的自然,竟顯出了「危機」,究竟自然在文化的視界中,出了什麼問題?而又文化的環境,為當中的主體帶來什麼樣的認同?這樣的思考於是幫助我們進一步釐清,環境問題的根源,也就是人對自然的理解,以及人對人的理解,如果缺乏對自然正確的認識,我們如何建構出好的文化?若是缺乏對人正確的認識,我們又如何能善待人及其它生命所在的環境?

我們究竟要以什麼安身立命?

環境,反映人生命的品質。自工業革命以來,科學和技術的進步讓人掌握了發展的能力,卻未能充分地在倫理的反思中省察與節制,恣意地對自然展現權力,豐沛的物質成了人類普遍的夢想,身處其中的人於是變成了滿足欲望的工具,忘記生命本身的目的。然而,貪婪卻如流沙般怎麼樣也填補不了,那麼,人需要的究竟是什麼?

作為一個人,我應該免於受到對於我個人、我的財產或是自由的肆意侵犯。因為這樣一些自由權利是自然的,而非基於法律的創造,所以,生存、自由和財產的權利被稱為是自然權利。由於洛克(John Locke)和其他自然權利的擁護者將這些權利完全歸於人類,這些權利因而也被稱為人權(Wenz, 2007)。聯合國在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羅列了人所應當被尊重以及享有的種種權利,其中第三條宣告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而第二十五條也明示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及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這些權利顯然指向同一個必要條件。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於是進一步闡釋,尊嚴和福利的環境,是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我們應該為了這一代以及後代的人類加以適當管理及保護自然資源,與此同時應該考量各國的經濟條件及環境決策,適時給予技術及財政協助,並在不損及基本人權的前提下,應用科學進一步管控及改善環境問題。

然而,在當代資本主義的狂潮之下,資本成了一種跨國的強權,在極端嚴謹理性的計算之下,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所有包括人在內的生命、非生命,甚至是水、陽光、空氣這些長久以來被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天賜,都可以轉化為成本效益分析的對象,成為市場機制篩選的商品,至於價值,則漸漸被價格所取代,我們在結構性的消費文化中競逐,以滿足欲望的權力來肯定自我的成就,而本該保持獨立以探究真理的學術,也在此洪流中成為服務政經力量的工具。那麼,上述看似美好且應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將被置於何處?他國、後代等等和個體生活較無直接連繫的人,又該如何被納入人權的考量?

這種種的問題都關係到利益及負擔的適切分配,畢竟在全球人口逼近七十億的現代,我們勢必面臨資源的限制,但我們是否能夠據此宣稱,正因為人口太多了,那些因飢荒、缺乏乾淨飲用水、戰爭而活不下去的或遭遇天災人禍的人,就隨自然的生態機制去淘汰而不必浪費資源給予援助?不,我們應當秉持的是公義!於是我們更應進一步思考,什麼是分配、如何分配,什麼可以分配、什麼不能分配,可以分配的應當如何切割、不能分配的應該如何對待,如何讓每一個人都得到他所應得的,無論其種族、性別、信仰、思想、能力等身份或精神上的差異。

這樣的說法會是人類中心主義嗎?我們必須非常小心,在重視人的權利的同時,應當時時謹記人所在的位置,我們處在自然的連結當中,每一個環結、所構成的整體,都有其內在價值,並非僅為人存在的工具,我們應當深入地思索、認識,這是我們的家園。如何搶救這個家?我們可以從搶救人類開始!如何搶救人類?我們可以從改變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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